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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市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发布会 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26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9日

  《齐鲁晚报》:市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发布会 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26件

  载于2017年06月23日《齐鲁晚报》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23日上午,365娱乐召开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的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据统计,2016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26件。

  据介绍,犯罪类型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80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35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1件,分别占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55.21%、41.41%、3.37%。在刑罚适用方面,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共对416名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181人,同比增长25.69%,重刑率为43.51%,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从审理毒品案件的情况分析,导致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从犯罪分子犯罪动因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毒品犯罪,特别是贩卖毒品所带来的高额经济利益,促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个别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数千克甚至上万克,背后的巨额经济利益是主要诱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本人吸毒,以贩养吸,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些毒品案件发生的原因。

  全市法院将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一方面重点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另一方面对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较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做到打防结合,重点突出。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加强对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毒品定性、定量等证据的审查力度,夯实定罪量刑基础,力争将每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办成“铁案”。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依法适用财产刑,切断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理,感化、教育犯罪分子。

  案例1

  罗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罗某2005年1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于某某(烟台人)为谋利,于2015年1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筹集毒资从烟台市赶到广东省广州市,找到被告人罗某,由罗某在当地介绍毒贩陈某(另案处理)或从陈某处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190克,均由被告人于某某本人亲自带回烟台。被告人于某某将带回的毒品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河市场附近、莱山区南塂市场附近等地多次向柳某、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等人贩卖。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酒店一楼大厅电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包内及其暂住的房间内扣押甲基苯丙胺1174.2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片剂2.75克。同年5月23日,被告人罗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罗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11.4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被告人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还为其代购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从广州将毒品运至烟台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某多次代购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对其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被告人于某某从广州购买毒品,运至烟台贩卖,数量大,依法应当严惩,但鉴于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柳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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