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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烟台法院发布2016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9日

  《水母网》:烟台法院发布2016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载于5月31日《水母网》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今天,365娱乐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市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梁栋公布一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近年来,在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烟台法院还注重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暴力犯罪予以严惩,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案件一: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招待所住宿期间,因房间电脑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遂联系该招待所老板修理电脑。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到房间修理电脑的招待所服务员万某对其言语不敬与万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从裤兜掏出一把水果刀,持刀朝万某腹部捅刺,因万某喊叫,被告人王某某产生杀死万某的念头。后王某某一只手捂住万某的嘴,另一只手持刀刺切万某颈部数刀,致万某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产生的纠纷,因琐事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且能够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越来越少,代沟也越来越大,因父母不能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而导致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屡见不鲜,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本案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官在开庭前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发现其对于外界的一切事物及影响都非常漠然,对于自己的未来完全丧失了信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幼父母离异。王某某先跟随其外祖母生活,12岁时随父亲生活,初中未毕业便辍学打工,但没有稳定的工作。其与父亲生活期间,父亲对其管教简单粗暴,基本没有沟通。其父母离异后又各自组建了家庭,并均再生育其他子女,对王某某均缺少关爱。王某某的家庭状况使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案发当日,其因父亲与其断绝父子关系,又因其把母亲的手镯弄丢被母亲赶了出来,其内心感到无助、绝望,加之案发时其喝了很多酒又被被害人训斥,其便产生了杀害被害人,自己轻生的念头。针对这一情况,法官经多次联系,让被告人的父母参加了法庭审理。庭后,法官为一家三口做了心理疏导,在法官的劝说和鼓励下,被告人王某某终于有了表情,也开口跟父母讲话,三人抱在一起痛哭。王某某表示终于了解了父母对他的关心和爱护,决心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其父母也表示一定会定期去探望孩子,三人之间会相互鼓励。法官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引导其正视犯罪危害性,认罪服法,吸取教训并自觉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案件二:被告人骆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骆某某等五人携带刀、甩棍、棒球棒等工具和与其有矛盾的学生孙某某见面。当日11时45分,双方在某学校门口见面并发生厮打。骆某某等人持甩棍、刀等工具与数名学生发生殴打,致一名学生重伤;五名学生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骆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五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判决后,五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是全社会都共同关注的课题。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国家制定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一个家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都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意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规范。

  案件三: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中旬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伙同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后,由武某某组织、分工后,多次到某米线店实施盗窃,共计窃取现金人民币约19000元。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参与三次作案,涉案金额约为1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全部作案。在盗窃得手后,由同案人武某某主持向王某某分配赃款,高某某未分得赃款,但高某某的许多生活开销由王某某支付。王某某于案发后向失主退赔了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部分退赃并取得失主谅解;被告人高某某系从犯,有立功表现,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均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王某某判处缓刑,对高某某判处管制,均并处罚金。判决后,两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二被告人均在单亲家庭成长,且家长均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与孩子沟通不畅,关心不足,二被告人没有工作,经常在网吧上网,因为没有钱花而实施盗窃,最终误入歧途。经过法庭审理以及庭后法官与被告人家长的沟通,家长对孩子犯罪也非常懊恼,对孩子平时的关心不足也非常的悔恨,表示以后会与孩子多沟通,多交流,多关心孩子的成长。法庭还聘请了专业的心理辅导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并对二被告人进行了心理辅导,二被告人均对犯罪行为非常后悔,表示痛改前非,阳光成长。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社会和家长应该经常关心未成年人,多沟通、交流,不能放任不管,更要了解他们的生活圈、朋友圈,避免结交社会不良闲散人员,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要通过劳动获得财富,不应该贪图安逸,期待不劳而获。

  案件四: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8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为寻求刺激,窜至学校附近,趁学校下午放学之际,采用骑摩托车拦截、扇巴掌、摸胸等方式多次对周某等多名未成年女中学生进行猥亵,给女学生造成心理恐慌,给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家长的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徐某某为寻求刺激,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徐某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亦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均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365娱乐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不但包括学校内部的安全,也包括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通过本案警示公众,要强化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学校、家长以及各部门要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和治安盘查,特别是家长要加强对学生的护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等问题,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干预,震慑犯罪。本案系教育部门了解案情后迅速报警,公安部门快速侦破,及时消除了被告人给当地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案件五:被告人李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朋友介绍等方式接近各被害人,后以网友见面、谈对象等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或将被害人约至其家中、旅馆等地,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奸淫妇女、幼女共计7人20余次。

  2014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在其家中对被害人于某(时年13周岁)实施猥亵1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且被告人李某某奸淫多人多次,部分犯罪对象系幼女,部分犯罪系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强奸,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朋友介绍等方式接近各被害人,后以见面、谈对象等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或将被害人约至其家中、旅馆等地,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猥亵妇女、幼女并对奸淫过程实行拍录,后以告诉同学、发送裸照和视频等相威胁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选择的对象多为在校女学生,部分犯罪系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强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网络交友须谨慎,不能在网络上轻易相信陌生人,更不能私自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学校和家长更要加强教育,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加强青少年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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